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是指依法公开警务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把各项警务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以促进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严格、公正地执法。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这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制度和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等。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有:
(1)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
(2)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的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4)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
(5)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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