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诉讼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02-18
02-15
02-14
02-11
01-28
01-26
02-16
02-14
01-26
01-21
09-22
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