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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