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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三大诉讼法考点总结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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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11:54:22| 来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三大诉讼法考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考点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危恐无死”(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行政诉讼:海关处理案(涉及纳税和行政处罚案);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考点二】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的: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考点三】回避制度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之外的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为同事、同学、战友、邻居等关系,如果有关人员不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是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则无须回避。

4.不需要回避的人员:当事人、证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刑事诉讼中才有辩护人)。

【考点四】证据种类

1.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注意:证人不需要回避,有利害关系是可以作证人的)

2.重点区分物证、书证(前者物品和痕迹,后者思想内容)。

3.区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2013年新增加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电子介质存储)。

4.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专业机构作的)。

5.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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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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