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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