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中常识的积累需要从点滴做起。今天中公教育为大家梳理犯罪客观方面之犯罪行为这一主刑的考点。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行为
(一)分类:
1.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试试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重点掌握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义务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2.有能力作为: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3.有危害发生: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警察、消防员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3.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因为签订了雇佣合同,保姆对家里老人产生的照顾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溺水时救助的义务。
二、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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