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唯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或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请求第三人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公基常识频道)
扫码系统刷题,参加每周模考大赛
下载安装后,点击“刷题”按钮即可畅享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02-17
02-17
02-17
02-17
02-16
02-16
02-17
02-17
02-17
02-17
02-17
02-17
02-17
02-17
02-17
02-16
02-16
02-16
02-16
02-16
02-16
02-16
02-15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