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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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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16:11:57|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2016年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对在执行期间,没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具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超过减刑的限度予以减刑,如将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去3年刑期。二是对没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具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予以假释;对没有达到执行期限的罪犯予以假释;对累犯予以假释;对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予以假释。三是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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