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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9 09:31:39| 来源:广东省人事网

39.进入面试环节后,考生能否放弃考录资格?

通过资格审查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广东省公务员。

40.体检工作由谁负责?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

(1)原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

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中,《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已经规定的相关职位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我省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41.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42.如因体能测评(指报考公安职位的)、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未能参加面试或未被录(聘)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可否入户或增加入户积分?

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未能参加面试的,可增加入户积分。因体检不合格未被录(聘)用的,可入户。因考察不合格未被录(聘)用的,不可入户。凡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入户或增加入户积分。

43.非珠三角地区市、县两级法检两院空缺法律业务职位如何调剂补录?

非珠三角地区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如出现法律业务职位空缺,将在报考同一地级市同一系统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的考生须在补录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调剂补录工作由地级市委组织部会同本地法检两院具体实施。总成绩高的考生优先选择职位,不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可放弃补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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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ao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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