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施工前任命)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在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任期通常在DAB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
DA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公正行事、遵守合同。
3.DAB的报酬
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按照支付条件各自支付一半。
4.DAB的优点
(1)DAB委员可以在项目开始时就介入项目,了解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DAB委员具有公正性、中立性
(3)周期短,可以及时解决争议
(4)DAB的费用较低
(5)DAB委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选择的,其裁决意见容易为他们所接受
(6)DAB提出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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