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
“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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