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行政权的表现方式分类,行政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此行政行为也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内容涉及对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
(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裁决争议的活动。行政司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②行政复议主要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按照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分类,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正式立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注意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考试中经常以“通告、布告”等形式为幌子考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2016年/卷二/44题,2014年/卷二/4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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