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1)地方政府及工作部门:地方政府是综合性行政机关,一般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是专门性行政机关,绝大多数工作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少数工作部门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
(2)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行政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还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置由该工作部门报本级政府编办审批,考生容易混淆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流程与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流程,考生务必记忆精准。
2016年/卷二/43题
2015年/卷二/45题
2012年/卷二/4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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