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内容,见表1-1。
表1-1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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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主要部门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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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门 |
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中国人民银行)、署(审计署) |
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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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 |
总署(海关总署)、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署(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室(参事室) |
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大部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参事室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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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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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国家能源局(发改委管)、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等 |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绝大多数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均没有规章制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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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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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
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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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协调机构 |
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等 |
承担国务院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不占编制,议定的事项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可以制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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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 |
气象局、证券监管会、银行保险监管会 |
直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上述三个主体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
2.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的主要内容,见表1-2。
表1-2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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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 |
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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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国务院组成部门须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
司级: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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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务院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由国务院决定 |
处级:工作部门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
3.中央行政机构编制内容:
(1)行政机构编制的含义——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2)编制方案的内容——①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②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3)审核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1)掌握每一个国家机关的职责内容,如有无行政主体资格,有无规章制定权等。
(2)掌握机构设置的程序,掌握“一高一低和中间的原则”,即国务院组成部门须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处级内设机构是工作部门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中间全由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3)掌握编制的内容和审批流程。
2017年/卷二/43题,2014年/卷二/43题,2013年/卷二/4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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