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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
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其性质和职能与村民会议的性质和职能息息相关,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决策性和权利性组织。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任期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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