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庆公务员 > 考试信息 > 考试政策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进入阅读模式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07-11-22 17:00:08|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重庆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1 2 3 4

(责任编辑:)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