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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用:

(一)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含“高位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三年以上;“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7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用: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后遗胸膜轻度增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经正规治愈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证明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后复发者除外)。

(五)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以内,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在3公分以上。

(六)肝功能不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以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确定的正常值为准)。

(七)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低于110g/L,女性低于90g/L)。

(八)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性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患者。

(九)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查不正常。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眩晕症、夜游症、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

(十一) 类风湿脊柱炎强直、关节炎变形、急慢性骨髓炎;肢体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功能受限制。

(十二)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

(十三) 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十四) 麻风病、性传播疾病(STD)患者。

(十五) 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视力达标者除外)、色素膜疾患者。

(十六) 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

(十七) 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学习的疾病(包括地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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