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复审
1.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时间和地点通过“播州公安”和“播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对象:依据笔试成绩和体能测试成绩总和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不设开考比例职位除外)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体能测试成绩总和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3.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关注“播州公安”和“播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查看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阅读公告导致未参加复审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后果由本人承担;
4.资格复审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提交材料:
(1)在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2021年第一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报名信息表》(附件2)一份。
(2)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他资格条件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21届毕业生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可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并书面承诺在2021年9月1日前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原件。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须提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国有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不提供证明或以无业人员身份报考的视为提供虚假信息,查实后取消资格。
5.招聘领导小组按照招聘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复审合格与否意见;
6.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
7.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因电话关机、停机等原因无法联系其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最多进行两轮;
8.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弄虚作假(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以无业人员身份报考等),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面试(40%)
1.面试人员、时间、地点,通过“播州公安”和“播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双证缺一不可,因报考人员个人原因,在面试现场不能按照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而导致无法顺利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如因考生电话关机或停机等原因导致无法联系考生,视作考生自动放弃资格;
3.面试对象:参加笔试和体能测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根据笔试成绩和体能测试成绩总和从高到低,按拟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3:1的比例(如出现末位成绩并列,同时进入面试)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4.面试内容: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分析能力、专业水平、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5.若出现拟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低于3:1比例的,最低面试成绩需达到其所在考场平均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6.面试总分100分。未参加面试或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五)加分
(1)加分政策
报考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笔试成绩上获得加分。同时具备以下几种加分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1.荣获市级公安机关个人嘉奖的,加1分;荣获省级公安机关个人嘉奖的,加2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加2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加5分;
2.个人获得表彰或奖项(含相应层级比赛活动)的,获得市级政府奖项或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级政府奖项或表彰的,加3分;获得国家级或部级行政主管部门奖项或表彰的,加5分;
3.从事公安工作每满一年的,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4.属重复加分的,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加分确认
符合加分的报考者须下载填写《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2021年第一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加分申请表》(附件3),并持能证明符合加分政策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提供复印件单位的印章)在报名时到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南大道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B303办公室)进行加分审查,经招聘领导小组复核,在“播州公安”和“播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加分。
(六)总成绩计算方式
(笔试+加分)×(30%)+体能×(30%)+面试×(40%)
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考生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播州公安”和“播州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六、体检
1.全部考试结束后,根据招聘职位计划数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出现报考者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面试测试成绩也相同,则以体能测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体能测试成绩也相同,则以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2.体检必须在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通知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3.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6〕140号)规定执行;
4.体检时间在“播州公安”和“播州交警”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体检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报考者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5.初次体检不合格的人员,本人在被告知体检不合格结果的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合同制警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复检一次。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确定体检对象,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及《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有违纪违规、规定时间内材料不能交齐的、提供虚假信息或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和资格的,视为考察不合格,由招考领导小组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在考察政审对象中,如有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八、公示
经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在“播州公安”和“播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聘用及相关待遇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按照相关规定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一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试用期的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试用期和培训事宜。培训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聘。
(二)工资待遇:
1.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享受五险一金。工资按照《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20〕16号)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各按基本工资的6%缴纳,上级有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聘用人员不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政策规定的其他工资待遇;
十、纪律监督及要求
(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均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为认真做好本次招聘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央、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要求,考生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接受体温检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扫描贵州健康码。
1、从境外、省外高中风险地区返绥的参考人员,需提供返播前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并持有贵州健康码绿码、测温正常的可参加考试;从省外低风险地区返播参考人员,持贵州健康码绿码、测温正常可参加报考。
2、考生持贵州健康码绿码、测温正常方可参加考试。
3、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患者,须实行14天居家隔离观察,并提供居家隔离观察的第7、14天进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体温测量连续3次超过37.3摄氏度的考生,直接通知属地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理。
5、故意隐瞒病情、不按要求提供核酸检测证明、不如实告知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6、报名成功后,违反各级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造成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确定的时间、地点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2021年第一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851-27722915 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五大队
(政策方面:简章解释、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等)
监督电话:0851-27309045
0851-27309046
附件1: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2021年第一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
附件2: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2021年第一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报名信息表
附件3: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2021年第一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加分申请表
附件4:诚信报考承诺书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
2021年3月10日
原标题: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2021年第一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4sYCB90zeUsxhmAa1v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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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考试 | 报名时间 |
|---|---|
| 2022年2月10日起(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 |
| 即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逾期不再受理 | |
| 详见公告 | |
| 2022年 2月11日-18日 | |
| 2月21日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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