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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共同犯罪:犯罪有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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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5:34:53| 来源:中公警法频道

“共同犯罪”是公基考试中一个高频考点,常常通过一些小案例让你来确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但这部分内容对大多数考生来说也是一个难点。其实“共同犯罪”,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核心,通过条件就可以推出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掌握这些内容足以应对相应的考试。这部分在省直或三支一扶考试当中,主要以原文考察或案例形式出现。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考点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例题】(多选)甲欲购买乙的二手车,并支付乙订金1万,后乙反悔却不归还甲订金,甲多次索要无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开车放风接应,于某天下午放学之时将乙7岁儿子强行带走,并向乙打电话索要订金1万元,下列说法错误( )

A.甲主犯,丙胁从犯

B.甲丙行为构成绑架罪

C.甲丙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对于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AB。解析:根据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即帮助犯,起次要作用;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行动的人。丙并没有被胁迫,且只是帮助放风接应,应当认定为从犯,A选项错误。B项错误,绑架罪在《刑法》中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构成绑架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甲的目的是讨债。另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题中,甲、丙两人“事前商量”,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C选项正确。D项正确,《刑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

考点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只需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加过失情形

一人故意犯罪,一人过失犯罪,虽然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商场起火,甲、乙不约而同去盗窃商场财物。

(4)实行过限的情形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望风,甲入室盗窃,但甲还强奸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5)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题】(单选)董某、陈某都和周某有仇,都伺机杀周某。一天,董某在周某的饭里放了老鼠药,按其投人的分量,不足以致周某死亡。恰在董某下毒后一会儿,陈某也在周某的同一饭碗里投下了砒霜,按其分量也不足以致周某死亡,但他们各自下毒的分量加在一起,导致了周某的死亡。下列关于董某、陈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片面共犯

B.构成共同犯罪

C.以共同犯罪论处

D.各自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此条可看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二个以上的自然人;二个以上的单位;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犯罪;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的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题中,董某、陈某应属于同时犯,不属于共犯。因为他们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于这种犯罪现象,刑法规定应以单独犯分别论处,而不能以共同犯论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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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yj4948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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