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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考题:刑法难点之事实认识错误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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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15:46: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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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招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题《刑法难点之事实认识错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青海法检书记员考试。

事实认识错误属于刑法总则的知识点,相对来说学员做题的正确率非常低。一是因为这个知识点有两种处理方法,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要想完全理解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功底;二则是每一道题,需要对考点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基本的了解。所以,今天我们通过练习题来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具体符合说中,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实际发生完全一致(完全符合)”,如果不一致,出现偏差,那么就不构成构成要件的主观故意。法定符合说则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和实际发生的,在“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保持一致”,也就是说符合此罪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故意,并不要求完全一致。通俗易懂的说,甲欲杀乙,误杀死了丙,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死的人实际不是甲所欲杀之人,所以并不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具体符合说的的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要求高度一致,所以处理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目前法定符合说应用的更加广泛。

下面一起来看一道练习题。张二狗雇凶手想要杀死王麻子,明确表示不能造成其他后果。凶手几次杀王麻子均没有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王麻子的住宅(独门独户,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王麻子的妻子炸死,但王麻子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二狗和雇的凶手构成共同犯罪。B.张二狗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凶手对于王麻子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王麻子的妻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凶手对于王麻子成立爆炸罪,对于王麻子的妻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张二狗和凶手两个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张二狗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凶手的杀人行为,所以杀人的违法事实归于张和凶手两个人,也就是说两个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法定符合说,张二狗雇凶杀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虽然存在打击错误,错杀别人,只要客观上有杀人行为并且人死亡,那就不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所以,张二狗和凶手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属于共同犯罪。A选项说法正确,BCD说法错误。

(责任编辑:李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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