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和考察政审
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确定体检、考察政审人员。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弃权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由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按规定需当场复检的项目,安排当场复检;对非当场复检的项目,另选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检查项目。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考察政审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市及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具体组织。考察政审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政审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政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政审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政审意见。对考察政审对象的档案按照我省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调查、处理。考察政审结果作为确定聘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考察政审对象对考察政审结果有异议时,考察政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市及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符合聘用条件的聘用人员,由市及区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分别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原则上按照招聘岗位类别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此次招聘岗位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均为5年,签订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执行。
八、咨询、监督及其他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招聘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咨询、监督电话如下:
政策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科
市公安局组织人事处
招聘单位及岗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室
应聘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有效,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如果认为招聘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招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文件和招聘公告规定执行,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处理。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不服从招聘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聘工作秩序的,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可对其作出取消本次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7年淄博市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2017年淄博市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须知
3、同意应聘证明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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