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考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一)重要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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