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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四川攀枝花市公安机关招录32名人民警察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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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17:29:49|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至8月22日上午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公安局、市林业局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和职位情况表,了解有关政策和要求,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进行报名,且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按照公告中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咨询。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填写《2017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7年8月17日至8月22日18: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2017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

(二)确认缴费

经资格初审合格且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须于2017年8月23日上午8:00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心理素质测试费8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下列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7年8月22日前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到攀枝花市人事考试中心(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学府广场3号楼3楼,市政务中心旁)递交减免笔试考务费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手续: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或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开考比例)不得低于5:1或3:1(见职位表备注)。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应缩减或取消该职位录用名额。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整到我市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有关情况将及时在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攀西人才网公告。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9月18日至9月22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和体能测评。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

排爆职位加试专业测试,笔试和专业测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40%、3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

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实行合格制。

(一)笔试科目及分值

1、笔试科目

刑事技术、法医、排爆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笔试总成绩的50%。

执法勤务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各占笔试总成绩的40%、30%、30%。

《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见附件2。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7年9月 23日—9月24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笔试加分

(1)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3)“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抗震救灾表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考生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9月26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分别送交市公安局705办公室(东区新源路110号)、市森林公安局(东区新源路人才公寓206室)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后,在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攀西人才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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