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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考试公告(人民警察)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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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10:03:02| 来源:江苏人事考试网

(23)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17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设区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3.考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同步进行。网址见各设区市招考简章。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考录职位,考试类别见职位简章。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报考人员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体能测评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体检经费按现行办法解决,体能测评工作经费由招录机关予以保障。在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从考试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应组织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考试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7)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机关所在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

省公务员局  (025)、

原标题: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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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丽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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