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进行任职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十三条 (招录培养)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招录培养制度。
录用人民警察,应当实行统一招录,公开报名,分类招考,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对于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可以采取特殊方式招录。
对拟录用对象,录用机关应当严格考察,必要时,可以对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人有关情况进行考察。
第五十四条 (警察院校建设)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加强人民警察院校建设。
人民警察院校承担人民警察后备人才培养、在职人民警察培训和警务研究等职能。
第五十五条 (预备警官)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预备警官制度。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学习、训练、生活、医疗等所需费用,由国家全部承担。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参加警务实践活动,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享受人民警察抚恤等待遇。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毕业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当依照规定与录用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未录用为人民警察或者未满服务年限的,前款规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本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负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职业发展规划建设,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保证人民警察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人民警察对履行职责所需知识和技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评聘制度。
第五十七条 (警械武器使用培训)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训练和考核标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通过适应能力测试,并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
对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身心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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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考试 | 报名时间 |
|---|---|
| 2022年2月10日起(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 |
| 即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逾期不再受理 | |
| 详见公告 | |
| 2022年 2月11日-18日 | |
| 2月21日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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