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警法考试 > 招警考试 > 考试信息 > 考试新闻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12-09 10:46:57| 来源:公安部

第五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进行任职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十三条 (招录培养)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招录培养制度。

录用人民警察,应当实行统一招录,公开报名,分类招考,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对于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可以采取特殊方式招录。

对拟录用对象,录用机关应当严格考察,必要时,可以对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人有关情况进行考察。

第五十四条 (警察院校建设)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加强人民警察院校建设。

人民警察院校承担人民警察后备人才培养、在职人民警察培训和警务研究等职能。

第五十五条 (预备警官)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预备警官制度。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学习、训练、生活、医疗等所需费用,由国家全部承担。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参加警务实践活动,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享受人民警察抚恤等待遇。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毕业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当依照规定与录用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未录用为人民警察或者未满服务年限的,前款规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本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负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职业发展规划建设,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保证人民警察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人民警察对履行职责所需知识和技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评聘制度。

第五十七条 (警械武器使用培训)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训练和考核标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通过适应能力测试,并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

对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身心压力。

1.. 4 5 6 7 8 9 10 11 12 ..14

(责任编辑:mjcb_cs)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1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