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由县政法委、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笔试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统一命制试卷,考生一律汉语答题。测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维吾尔族、蒙古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体能测试成绩×50%﹢笔试成绩×50%。
总成绩拟于2016年11月13日公布。
(六)公示
由精河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考生总成绩(体能测试成绩×50%﹢笔试成绩×50%)从考试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如遇招聘岗位空缺,经精河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后,可按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依次补录(达不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录用)。拟聘人员通过县电子政务门户网公示七天,即2016年11月13日-11月19日。
(七)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精河县招聘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
三、工资待遇与管理
(一)此次招聘的警务人员参照精河县新招聘事业单位干部标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实行聘用制,实行动态管理。试用期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公安局与新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解除聘用关系。
(二)聘期内,新招聘的警务人员参照精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级工资,考核有一年不合格者可按聘用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三)聘用单位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经费保障
此次招聘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五、其他事项
本《简章》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在招聘期间,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及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取消考生考试资格。
六、监督及要求
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此招聘的监督工作,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组织和参与招聘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要秉公办事,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本《简章》由精河县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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