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按其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考试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同一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的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该成绩仍然相同,则另行加试并从考试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由高邮市公安局负责。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高邮市公安局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高邮市人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者,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高邮市人社部门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七)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由高邮市公安局将相关材料报高邮市人社局核准并核发聘用通知书。准予聘用的人员持聘用通知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关系,在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聘用核准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聘用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聘期制度(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聘用后服务期不低于5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核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市监察局驻高邮市公安局监察室。
六、本简章由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原标题:高邮市公安局2016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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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邮市公安局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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