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科目及分值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分别占总成绩的35%、35%。特警职位加试专业测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总成绩的20%。
(二)加分项目
1.报考阿坝、甘孜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2.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3.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4.“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 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 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 〔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抗震救灾表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考生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11月2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交各市(州)公安局初审,各市(州)公安局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将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加分情况清单报送各市(州)人社局。
四、组织实施
招考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专业测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市(州)人社局实施。
(一)发布公告
各市(州)公告于2015年10月14日前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审查由各市(州)公安局负责,在报考者报名后2个工作日 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经资格初审合格并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均可 参加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
网络报名时间为 2015年10月16日至26日8:00。资格初审时间为10月16日至26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为10月16日至28日8:00。报名网址。
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具备中专(高中)及 以上学历,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且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即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 行)》执行。报考面向英烈子女招录职位的不执行笔试加分政策。
各市(州)公安局摸清本地英烈子女的数量,在招录计划数中扣除英烈子女招录名 额。英烈子女由民警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或原所在公安机关)负责联系通知,并组织报名等相关考录工作,合格者由市(州)公安机关分配工作单位后报市 (州)人社局审批录用。报名时须出具民警的荣誉、烈士、牺牲、伤残等证书证明,报考者本人的荣誉证书、学历证书、身份 证等材料,以及双方的关系证明。市(州)公安局资格审查合格并报市(州)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于10月16日前将报考人员花名册及《报考信息表》报省公安厅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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