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件材料(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职称证、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等)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有效,且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凡报考人员不具备报考资格和证件及材料不全、不真实或与报考职位所必须的条件不相符的,取消其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出现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放弃面试资格人员的,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上。放弃面试资格(含放弃递补面试资格,下同)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材料(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材料可传真)。
(二)发布面试公告
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确定后,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桂林人才网、桂林市人事考试网站上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公共面试公告的时间:另行通知。
(三)缴面试费
通过面试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自行网上缴面试费、网上打印面试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参加面试。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需缴纳面试费50元。未能按时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网上缴纳面试费时间:另行通知
(四)面试工作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桂林市公安局共同参与,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面试形式、时间、地点
面试采取公共面试形式。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六)面试的组织管理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报考人员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考官小组由7人组成。考官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报考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招聘工作人员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报考人员按抽签序号进入考场面试,考官逐一独立给予评分。报考人员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透露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报考职位个人报名信息的按扣3分处理。
(七)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成绩需达60分,方能进入考察程序。
七、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人选的确定。面试结束后,报考人员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含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选。相同职位招聘数内出现两人以上总分并列时,以面试合格成绩考试者进入体能测评程序。如果此时出现面试合格成绩也相同,则以笔试《综合能力测试》成绩考试者进入体能测评程序。
(二)体能测评工作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桂林市公安局具体实施。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体能测评项目只有纵跳摸高可以进行三次测试,其他项目不得进行复测。体能测评的结果必须当天公布。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者,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进入考察环节,可从报考同一职位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本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
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察
(一)考察人选的确定。体能测评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
(二)考察工作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桂林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察组由桂林市公安局两人以上组成。
(三)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以及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四)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提出明确的考察意见(考察合格或考察不合格)。
(五)考察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考察组成员签名,加盖桂林市公安局公章,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察结果,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六)考察不合格或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能进入体检环节,可从报考同一职位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本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合格后确定为递补考察人选。
九、体检
(一)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体检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体检时间及安排详见体检公告。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自治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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