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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法检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指导:民事权利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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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10:13:49| 来源:招警考试网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出生 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选不出来,也不要着急。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对于确定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标准,法学上和医学上存在多种学说。在我国,因死亡证明多由医院出具,故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就可以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分为两类。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年龄主义;对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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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oubin)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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