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给予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专项招录办核准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专项招录办安排考生到其他医院进行复检。
体检工作于2014年3月中旬前后完成。
十、考察
体检结束后,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进行面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不合格者,经省专项招录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
考察工作于2014年4月中旬前后完成。
十一、公示和录用
省专项招录办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合格人员中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招录单位负责核实。若反映的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该职位形成的空缺,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若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完全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由招录单位报送录用报告,填写《人民警察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省公务员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考生在面试后各环节提出放弃或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备查,3年内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录用审批工作在2014年5月中旬前后完成。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接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任职。
十二、监督
为保证本次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对招录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纪委执法监察室、省纪委驻省人社厅监察室参与招录各环节监督工作,同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考生及考生家长代表参与考务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
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范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招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招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终身不得报考、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其他事项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省专项招录办和招录单位要进行宣传,避免考生上当受骗。
省专项招录办咨询电话:0931—
省公安厅政治部咨询电话:0931—
省司法厅政治部咨询电话:0931—
监督电话:
省纪委(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0931—
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931—
省人社厅监察室 0931—
附件:
1、2013年甘肃省专项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情况简表(公安系统省直)
2、2013年甘肃省专项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情况简表(公安系统市州)
3、2013年甘肃省专项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情况简表(司法系统)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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