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
(二)笔试时间
2013年11月24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 16:30 《申论》
(三)笔试地点
全体报考人员在兰州参加笔试(考点名称和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四)携带证件
考生必须携带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应尽快补办有效临时身份证。确因时间原因无法补办的考生,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五)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于2013年12月底前后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请广大应试人员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或拨打语音查询电话进行查询。
五、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应试人员报名电子信息(照片、报名登记表等),考生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职称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进行资格复审。
对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在职报考人员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取消面试资格。凡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应试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报考者笔试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省专项招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比例核定面试人员。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或职位合并的方式直至达到面试比例。对基层公安、司法等部门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省专项招录办将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面试时间和地点、所带证件、注意事项、招录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
七、考试总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最终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八、体能测评
此次招考的职位须全部进行体能测评,在体检前完成。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专项招录办组织。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凡参加面试人员(违纪、成绩为零者除外)均参加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共3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程序。
体能测评项目为:男子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测评时间、地点由省专项招录办在网上公布。
九、体检
根据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专项招录办统一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专项招录办安排考生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
省专项招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医院和省专项招录办应对复检项目保密。
报考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专项招录办组织实施,同级公安、司法等机关配合进行。对《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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