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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枣庄市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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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鲁人调〔2000〕14号),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鲁编办〔2007〕67号)和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招考计划80%的比例,设置公安专业职位。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详见《2013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的,按照《2013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的要求,登陆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在网上报名,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报考人员须于3月15日至19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学历和专业证明原件,到枣庄市公安局(新城区光明大道2277号)进行目测(报名者应在网上报名前或报名当日的规定时间内参加目测)。仅在网上报名,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目测的,视作放弃,网上审核将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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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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