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本简章未尽事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日照市2013年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考职位表》.xls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林业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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