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 5号)有关规定执行。
泰安市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
附件:
1、2013年泰安市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表.xls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安 市 公 安 局
泰 安 市 林 业 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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