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审批;县(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期满统一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13年济南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013年济南市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计划及招考职位.xls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南 市 公 安 局
济 南 市 林 业 局
济 南 市 公 务 员 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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