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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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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 09:22:03| 来源:海南大学

3、按照任命的职务等级确定工资标准,每年一月份定期增资一次,并随着职务和警衔的晋升而增加。

4、享受现役干部公费医疗待遇、住房补贴等。

5、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随队手续

6、正式入警后,未婚的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享有4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同地的,除享有法定节假日外,每年还有20天的公休假。

7、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探亲、治病疗养期间,工资照发。

8、现役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筛选淘汰

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7天前征得海南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提供虚假档案材料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⑥因个人原因出现其他不适宜在部队服役情况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单位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在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无特殊理由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收回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后,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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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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