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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2013年)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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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17:09:43| 来源:吉林人才网

2、文化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985”和“211”工程高校为主,兼顾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凡公安部政治部确定不准接收的院校毕业生,如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一律不予接收。

3、身体条件。(1)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无传染病史,五官端正,体型协调,反映敏捷;(2)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9,男性身高不低于17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3)体能、体重符合《公安警卫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的标准和要求;(4)心理健康,无精神疾病。

4、年龄条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在24、29、34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5、服役要求。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发挥专长,勤奋工作,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市州警卫处、警卫队工作,在基层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6、优先接收条件

(1)同等条件下,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2)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

(3)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

(4)在文艺、体育方面有特长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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