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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省滨州市致参加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考生的信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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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9 15:08:31| 来源:滨州人事考试网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为进一步强化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工作的监督机制,我们的各类考务人员一律按工作分工佩带有编号的证件。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我们期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的公正和公平,圆满完成考试任务。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山东招警考试 招警考试网

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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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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