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面试
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考生,按照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的具体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八、录用及录用后的待遇
经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由省公务员局负责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参加上岗培训,培训期满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参加下一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确定的职务的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九、监督
招考工作由公安部进行督考,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0971— 省监察厅:0971—
省公安厅纪委:0971—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
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971—
本公告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公安厅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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