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考试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考试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如考察、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出现职位空缺的,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四、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省司法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1]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我省监狱劳教单位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39号) 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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