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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潍坊市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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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考核政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如等额确定的对象经体检、考核政审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人员进行体检、考核政审。对出现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的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核政审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体检、考核政审对象。

体检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具体事宜网上另行通知。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考核政审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核政审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五、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级公安局,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本简章未尽事宜,按照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潍坊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市考选办)  (市公安局)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山东招警考试 招警考试网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公安局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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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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