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能素质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必须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
森林公安机关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四、考核政审、体检
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考试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政审、组织体检。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考试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考核政审、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如等额确定的对象经考核政审、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的人员进行考核政审和体检。对报考人员因考核政审、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从该职位其他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考核政审、体检对象。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森林公安招考的有关问题
(一)报考森林公安职位的人员,需进行目测和资格初审,并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其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内容,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进行。
(二)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
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1]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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