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示、录用(录取)审批及人民警察学员定向培训协议
(一)公安(森林公安)、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1、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招考办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该考生的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2、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及《贵阳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法院、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森林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林业厅审核,经审核后招考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人民警察学员
1、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人员,由市公务员招考办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2、录取
市公务员招考办将公示后拟录取人员名单报省公务员招考办。省公务员招考办会同省公安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到学员的资格条件、身体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省公务员招考办将审定后录取名单通知培训院校,由培训院校向被录取人员下发入学通知书,被录取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培训院校报到。被录取学员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取消录取资格。
3、管理
1、录用学员入学后,须与省公安厅、定向单位和培训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2、学员学习培训期限为2年,其中在培训院校学习培训1年,在定向单位实习1年。培训院校须根据学员在校学习情况出具培训鉴定,定向实习单位须根据学员实习情况出具实习鉴定。
3、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培训院校颁发“贵州省人民警察培训结业证书”和“新录用人民警察培训合格证书”。
4、定向单位在学员培训期满后,根据培训学校提供的学习情况和实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签订协议派遣就业,并予以正式任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取消录用资格。
5、学员任职后在定向单位最低工作年限8年。
十一、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公安局)
监督电话: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其他招考单位咨询电话见《贵阳市2011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6)。
(二)招录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各环节中,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在招录过程中,市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媒体及网站公布的招考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六)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贵阳市公务员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考生查询《招考简章》请登陆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贵阳人力资源网()。查询报名信息请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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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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