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总成绩
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笔试、面试、警务技能测试、立功加分合成。笔试、面试、警务技能测试成绩分别占考试总成绩的30%、30%、40%。报考人员在服役期间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其总成绩分别加3分、2分、1分(多次立功的,只计一次最考试值)。报考者所有考试成绩通知报考人员本人,并在宁夏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分职位按照招考名额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七、体检
(一)体检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公安局组织,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三)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考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考试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和城市低保生活家庭成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八、考察与政审
(一)体检合格人员,由银川市公安局政治部会同武警宁夏总队政治部成立政审小组进行考察与政审。通过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服役表现等情况,并写出书面考察与政审意见,报送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考察政审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考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考试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公示、录用审批
(一)银川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体检、考察和政审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7天。
(三)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银川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银川市公安局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银川市公安局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有关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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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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