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专业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测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专业测试评分标准在专业测试前向考生公示。
专业测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三)笔试
专业测试结束后进行笔试。招考职位通过专业测试考生人数与该职位招考计划数达不到2:1的,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无考生参加笔试的,该职位取消。
笔试考试科目及分值如下: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
《公共基础知识》(150分)。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进行面试。招考职位参加面试考生人数与该职位招考计划数达不到2:1的,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无考生参加面试的,该职位取消。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照各招考职位报名情况组织进行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成绩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专业测试成绩占60%,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占20%,面试成绩占20%计算总成绩。专业测试、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七、体检
体检在省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地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省公务员招考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专业测试高者列为体检对象(若再出现特殊情况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决定)。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各考试环节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该职位招考计划数减少或取消。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工作中发现有本方案第四条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中不得报考情形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经招考单位报经省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专业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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