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考程序
实行在网络边报名、边审核、边缴费方式。
1.注册报名。时间:2010年7月2日0时—7月7日24时。报考人员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2.资格初审。时间:2010年7月2日0时—7月9日17时。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完成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未通过者可在2010年7月7日24时前再次报名并接受初审。
3.缴费确认。时间:2010年7月2日0时—7月11日17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缴费150元,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缴费110元。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职位,核减或取消相应招录计划,并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已报考人员因计划取消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4.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10年7月25日9时— 8月1日12时。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或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科层次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本科层次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笔试时间及科目为:
2010年7月31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17:00—17:50 《心理测评》(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加试)
8月1日
9:00—11:30 《文化综合》(报考专科层次)
《民法学》(报考本科层次)
笔试地点在杭州。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该大纲可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下载。
阅卷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试卷满分)×50
五、体能测评
县级公安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按1:6比例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5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能测评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六、现场资格复审
县级公安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对其他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士兵证、学历证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项目”人员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供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四项目”计划且服务期满的证明。
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及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人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应提供服务地所在设区的市团市委“项目办”出具的证明。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的不再递补。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报考省属监狱职位的,面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以下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2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体检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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