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政审、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等额确定的对象经考核政审、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的人员进行考核政审和体检。对报考人员因考核政审、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从该职位其他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考核政审、体检对象。
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考核政审和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录取通知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10年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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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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