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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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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4 13:11:04| 来源:中公教育

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考试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报考人员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为公务员的或本人放弃的,均不再递补。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

八、公示、录取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相关院校发放

九、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查询。

(二)截止到2009年7月20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退役士兵,不得报考。请报考的退役士兵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报考人员必须在2009年7月20日—7月25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四)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五)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8月6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教育入学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八)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九)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十)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应届生户口应迁入培养学校。

(十一)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十二)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

(十三)本科层次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十四)在服役期间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五)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六)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招录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浙江招警考试 招警考试网

点击下载:

2009年宁波市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招录计划表
文件类型: .xls 2009年宁波市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招录计划表 (24.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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