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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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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4 13:11:04| 来源:中公教育

(二)招录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已退役士兵年龄在18至25周岁(1983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应届生,年龄在18至28周岁(1980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间出生),且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体能测评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性为仰卧起坐)、1000米(女性为800米)等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须达到45分及以上。

2.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应届生,年龄在18至33周岁(1975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间出生)。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及缴费确认。实行网络报名缴费方式。

1.注册报名。时间:2009年7月20日0时—2009年7月25日24时。报考人员在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于2009年7月23日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截至2009年7月22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时间:2009年7月26日0时—7月28日24时。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时间:2009年7月29日0时—8月1日17时。已报考人员上网查询本人资格初审情况,通过初审的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未通过者,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初审在报考人员再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至时间为2009年8月2日12时。

4.缴费确认。时间:2009年7月29日0时—8月7日17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缴费150元,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缴费110元。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职位,核减或取消相应招录计划,并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公布。已报考人员因计划取消可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二)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09年8月25日9时— 8月30日12时。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报名系统()或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科的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本科的为《民法学》,满分为    100分。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笔试时间为:

2009年8月2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17:00—17:50 《心理测评》(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加试)  

8月30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本次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该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考录系统下载。

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之和)÷2×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50%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人民警察计划2名及以下职位的按1:4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体能测评和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前,报考人民警察的面试人员先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

体能测评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条件的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士兵证、学历证书(或就业协议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档案在校的证明。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拟参加面试人员中体能测评不合格、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七、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以下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2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体检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标准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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